港聞
38名分間單位業主違反租管條例東區法院被定罪罰款逾十三萬元

特區政府持續加強對全港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市場的監管與執法力度。政府昨日(8月21日)公布,共有38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相關規定,先後於8月7日、14日及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涉案業主被法庭判處罰款金額由700元至22,400元不等,全部涉案個案的合計罰款總額達到135,100元。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及相關部門的調查與檢控資料顯示,今次被定罪的38名業主普遍涉及多項違法行為。其中一項主要違法事實為未有在規管租賃開始後的60日內,依法定要求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即俗稱的表格AR2。部分涉案業主更被揭發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額外款項,例如擅自濫收水電費或收取其他雜費,嚴重侵害租客的合法經濟權益。
九龍城區議員李超宇指政府致力監管分間單位市場,有助長遠提升市民的居住質素。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自實施以來,旨在為全港的分間單位租客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包括落實規管租賃的四年月租期保障、限制租金加幅以及打擊濫收水電費等違規圖利行為。政府發言人強調,差餉物業估價署一直透過多渠道巡查與主動調查,嚴厲打擊各類違反租管條例的行為,確保市場上的分間單位業主切實履行法定責任,維護本港基層租務市場的公平與秩序。
分間單位租務市場直接關係到本港廣大基層市民的住屋福祉與生活穩定,業主若蓄意逃避提交租賃通知書或巧立名目向租客索取額外費用,不僅加重基層家庭的經濟負擔,更削弱了條例對租客四年租住權的保障。是次東區裁判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定罪裁決與相應罰款,向市場發出清晰而嚴厲的警號,彰顯法治社會對保障弱勢租客權益的堅定決心。



